出獄滿月又當車手騙40萬 累犯沒錢賠法官怒判1年4月
苗栗石姓男子,前年剛出獄滿月就當車手騙走40萬,台中地院法官認不思悔改、累犯,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1年4月徒刑。(記者陳建志攝)
苗栗石姓男子(46歲)前年5月才出獄,沒想到不思悔改,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在出獄滿月當天,前往西屯區一家超商,向董姓女子收取40萬元現金,董女事後發現被騙報警查獲,台中地院審理時石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為累犯,且未賠償董女損失,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苗栗石姓男子(46歲)2024年6月間某日,加入暱稱「小老頭」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假投資股票理財廣告訊息,董姓女子瀏覽後加為好友,對方佯稱可下載立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董女信以為真相約面交投資款。
石男接獲指示,列印偽造的公司存款憑證和工作證,於2024年6月19日下午1點多,前往台中西屯區環中路2段一家超商面交,向董女收取40萬元現金,再將款項交給上手,以此隱匿犯罪所得、製造斷點,董女事後發現受騙報警查獲石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石男坦承犯行,但強調並未拿到報酬,並有董女筆錄、雙方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超商監視器擷圖可佐證。
法官審酌石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2024年5月19日執行完畢,卻在1個月後就再犯本案,並未知所警惕,因此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審酌,石男正值青壯年,手腳健全,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卻擔任詐團取款車手,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進行調解賠償損失,且為累犯,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4月徒刑,可上訴。
KioskNews shows a cleaned-up reading view extracted from the publisher’s page — the original always lives on their site, not 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