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
商業言論自由為避免誤導消費者,雖可接受較嚴格的規範,但「事前審查」原則上仍屬違憲。除非能證明該審查是為了防止人民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重大危害,且事前審查與達成目的之間具有直接且絕對必要的關聯,否則不得為之。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AI生成示意圖,取自貼文)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第4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之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第79條第1項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勒令歇業: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判決案由
A公司在官網刊登「移民台灣攻略:港澳居民移居台灣,投資移居……」等內容之移民業務廣告,被內政部以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條第4項規定,事前取得廣告審閱核定證號為由開罰3萬元罰鍰。A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虞,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B公司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帶你去更幸福自由的地方港澳人士移居台灣的專家」等廣告,被內政部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 條第4項規定開罰3萬元罰鍰,經訴願、行政訴訟二審救濟皆被駁回,於是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法官認為
1.商業言論自由為避免誤導消費者,雖可接受較嚴格的規範,但「事前審查」原則上仍屬違憲。除非能證明該審查是為了防止人民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重大危害,且事前審查與達成目的之間具有直接且絕對必要的關聯,否則不得為之。
2.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的立法目的,固然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受不實廣告欺騙。然而,移民廣告終究只是誘引消費者進行交易,採信與否仍取決於消費者綜合市場資訊後的自主判斷。況且,消費者縱使因不實廣告而簽約代辦或付費諮詢,其損害主要仍屬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對移民廣告實施事前審查,難以認定是為了追求或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實廣告誤導,立法者早已在《消費者保護法》中對商品與服務廣告加以規制。消費者因移民廣告所產生的消費關係,與其他商品或服務之消費關係無異,皆屬私法契約。立法者常態性選擇對言論自由侵害較小的「事後管制」來作為行政手段,足見事後管制即足以有效防範詐欺。因此,針對不實移民廣告,完全可以透過事後管制來落實監理,並無採取極端、全面箝制言論之「事前審查」的必要。
3.關係機關內政部雖主張,移民業務可能涉及假結婚、人口販運及跨境犯罪等高度國家安全風險,因而有事前審查的必要;然而,內政部並未具體說明移民業務廣告與這些犯罪之間,究竟存在何種因果關係。再者,外國人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歸化,以及我國國民喪失國籍等事項,本來就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嚴格的審查許可。因此,縱使有業者涉及假結婚或人口販運,也難以認定虛偽不實的移民廣告會直接危害國家安全,進而必須依賴事前審查來加以防免。
4.綜上所述,第56條第4項及第79條第1項第4款所設立的事前審查機制,對移民業務機構言論自由的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亦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考量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上述兩條文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以符合言論自由應受最大限度保障的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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