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因借錢不果弒父並棄屍瀑布灣 保險經紀否認謀殺罪 稱「一時失手」
控方讀出開案陳辭,指事主於2018年10月申請領取強積金,案發前一周收到13.8萬款項,戶口結餘有約22.2萬元。12月4日早上,被告與事主一同返回事主位於屯門寶田邨單位。翌日,被告安排速遞公司將一個膠箱運往其胞妹居住的華富邨單位。12月6日凌晨,被告攜帶一個行李箱並前往瀑布灣方向,數小時後,有人發現一個紅白藍膠袋漂浮在海面,藏有事主屍體。
控方續指,被告自12月4日至6日,先後從事主戶口提取20.3萬元,當中18.3萬元轉帳予一名高利貸放債人。12月6日中午,被告乘搭飛機前往台灣高雄,警方致電聯絡被告,被告稱會回港自首,即晚乘搭飛機回港後被捕,警誡下稱他失手用刀捅向其父數次,並非有心弒父。
其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稱,他企圖自殺以阻止高利貸人士再騷擾其妻,並想見父親最後一面。案發當日他先陪伴其父喝早茶,又在寓所內為其父按摩背部,其間以自己無業及照顧子女為由,向父親借貸20萬元,但遭其父辱罵及用椅子擲向他,被告激怒下從褲袋掏出一把刀,刺向其父頸部數次,被告從其父的銀包內拿走提款卡及寫有密碼的紙條。被告拋屍後不久發現警方在瀑布灣一帶拉起封鎖線,心知不妙便前往台灣。被告提及,他兒時其父喝醉後會家暴,直至兒子出生後才不記恨其父。
控方又指,法醫在事主身體上發現5處傷口,當中右側頸部一處傷口是由6次或以上的連續刺擊所造成,對動脈及氣管造成損傷,為事主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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