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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7, 2026

初一、十五燒金紙 惹怒鄰居對簿公堂!法官: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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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兩戶面對面的透天厝因燒金紙起爭執。張姓屋主主張母親有心臟疾病、女兒有過敏性鼻炎與氣喘,濃煙危害家人心肺健康,向法院請求禁止對面鄰居在巷弄內焚燒紙錢。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定,張家未能證明煙氣已超出一般社會可容忍程度,也無法證明與疾病有因果關係,判決張家敗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張家與被告蕭家面對面而居,兩屋中間隔著巷弄。張家主張家人心肺功能不佳,母親有心臟疾病,女兒有過敏性鼻炎、氣喘,蕭家將金爐放在巷弄及自家採光罩下方,每月頻繁大量焚燒紙錢,火焰與濃煙飄入屋內,侵害身體、健康等人格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法院禁止蕭家在巷弄特定範圍燒金紙。

蕭家表示,他們僅依民間習俗,於初一、十五、中元普渡、過年祭祖等節日焚燒,並非長時間、大量燃燒;金爐放在共有巷弄、屬開放空間的私設通路,情節輕微,應為鄰居可忍受範圍,不構成侵權,另外,原告張家提出的診斷證明只能證明有病,無法證明與燒紙錢有因果關係。

承審的法官表示,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可禁止他人煙氣侵入,但侵入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鄰人仍應忍受。都市住戶緊鄰而居,日常生活互相影響在所難免,須在權利衝突中衡量社會習慣與雙方利益。

法官指出,原告張家雖提出母親、女兒的診斷證明,醫囑記載「減少接觸過敏原及刺激性氣體」、「需長期居家使用呼吸器及製氧機」,但證明書未載明致病原因,醫囑屬於一般性醫療建議,無法認定病症與燒金紙煙氣有因果關係,也不能逕認煙氣即為過敏原或刺激氣體、造成發作或惡化,另外,監視器顯示被告確在巷弄用金爐燒紙錢,但次數並非頻繁。

法官認為,燃香、燒紙錢屬民間信仰,一般家庭祭祀後燃燒時間通常不長,原告張家未能證明各次煙氣流向、停留時間、濃度與頻率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可容忍程度,對身體健康有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禁止請求即無理由,判決張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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