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病子向近盲聾老父討月付2.2萬扶養費 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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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一名年過70歲且全身是病的失能老父親,接獲罹患重病的39歲兒子的提告,要求按月給付22000元的扶養費。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老父親雖然擁有月退俸,但自身早已重度殘障、幾乎全盲,每月退休金甚至不足以支付自身的看護費與基本生活開銷,本身已無扶養能力,因此依法免除其扶養義務,裁定駁回兒子的聲請。
這起案件的聲請人為一名中年男子,他罹患感染性脊椎炎、腦部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合併腦膿瘍、右側肢體無力以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多項重症,目前缺乏工作能力並入住安養中心。他向現年約71歲的親生父親提告,要父親按月給付22000元扶養費,直到父親到平均餘命85歲為止。
被告老父親的境遇同樣坎坷。他在民國89年7月與前妻離婚後,便協議由前妻監護當時年僅13歲的兒子,並按月給付10000元生活費至其成年。前妻於93年車禍過世後,兒子隨舅舅生活,父子倆鮮少往來,僅在兒子偶爾要求贊助買車、創業或看病時,老父親曾陸續資助過100多萬元。老父親自民國101年退休後,靠每月56000元的退休俸過活,但近年來健康狀況急轉直下,除了患有心臟病、耳聾及雙腳骨折外,更因青光眼、白內障與黃斑部病變嚴重惡化致雙眼幾乎全盲,平日全靠兄長幫忙申辦外籍看護照顧。
老父親向法官訴苦,自己光是每月聘請外籍看護的費用就需支出27,000元,再加上自己與看護2人必要的日常生活開銷,每月基本開銷已高達近7萬元,遠超自己的退休俸額度,甚至還得仰賴親友接濟借貸,根本無力再負擔兒子的安養費用。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聲請人確實有受扶養之必要,但認定老父基本生活費就已經入不敷出,若強行要求他負擔兒子的扶養費,將導致老父親自身陷入無法生存的境地,駁回兒子的給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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