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指侵年幼堂姪女還拍照 因重度智障減刑賠償獲緩刑
嘉義縣一名女童於2022年至2023年仍在就讀幼兒園時,遭30多歲有重度智能障礙的堂伯父用手指性侵,還用手機拍照;警方接獲通報,經檢方起訴,嘉義地方法院考量女童堂伯父為智能障礙,難以抑制衝動,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並賠償16萬8888元,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日前以簡易判決處刑,以法定刑較重的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堂伯父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
檢方起訴書指出,該男子明知自己是女童堂伯父,竟因女童年幼可欺,違反女童意願,在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5日間,在住處房內,用手指性侵女童至少1次,還未經女童同意,用手機拍攝性侵影像,並在浴室拍攝女童坐在自己大腿上、女童裸露大腿部位影像;2023年1月14日清晨,在某活動中心籃球場,以及3月4日、12日、16日、18日、19日,在房內或籃球場,將女童褲子、內褲脫掉,用手機拍攝裸露胸部、腹部、下體及大腿影像。
據了解,此案經幼兒園老師得知通報曝光,女童家人也有翻拍手機照片保存證據;警方警詢時,堂伯父坦承有拍照,但偵查時又全部否認;女童稱堂伯父用手機拍尿尿的地方,有說不要,堂伯父還一直用。
法院審理時,堂伯父經台中榮總嘉義分院鑑定精神狀態,為中度至重度智能障礙,自我功能不佳、心智發展不成熟、行事自我中心,衝動控制力差。
法官認為,被告雖為中重度智能障礙,但對女童身分、親屬關係、性侵害行為內容,能大致陳述,對性行為及不可碰觸異性身體有常識性理解,在此案中被告明知行為不可以,但面對生理衝動或慾望,受病理影響,意志控制系統薄弱,難以抑制衝動,因心智缺陷,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唯難認達到不能,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被告為滿足慾望,違反女童意願強制性交,拍攝性影像,造成女童精神恐懼痛苦,戕害身心發展;考量被告先前並無相關前科,並未散布影像,以16萬8888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完畢,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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