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完元配換告人夫! 小三提告討「7成分擔額」 法院判人夫須付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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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賠償羅女42萬餘元後,提告要求王男須分擔7成賠償金。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王男僅須分擔4成賠償,應給付郭女17萬餘元。(情境照)
基隆市郭姓女子與已婚王姓男子發生不倫戀,遭王男的羅姓妻子提告,法院判處王男與郭女應連帶賠償羅女40萬元。郭女賠償羅女包含利息與執行費共42萬餘元後,提告要求王男須分擔7成賠償金共29萬餘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王男僅須分擔4成賠償,應給付郭女17萬餘元。
判決指出,郭女與王男因侵害羅女配偶權,經法院判賠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確定。羅女聲請強制執行後,郭女今年4月間獨自清償42萬6473元,使王男同免清償責任。
郭女起訴主張,當初是王男主動邀約參加公司尾牙續攤,王男酒醉由她叫計程車送回家,王男卻意圖不軌,隨後元配帶家人到場逼她簽署切結書,王男事後還持續傳訊糾纏。郭女更指控王男曾在PTT發文尋找外遇對象,對家庭毫無責任感,應負擔7成責任共29萬8532元。
王男則透過律師答辯,郭女明知他有家室,卻傳送妻子私密照片、深夜多次撥打電話、甚至到住處大聲拍門騷擾妻子,妻子的精神痛苦大多由郭女造成。王男強調目前與妻子感情和睦、繼續維繫家庭,主張郭女應承擔9成責任,自己僅需負擔1成。
法官審理認為,王男明知有配偶卻未保持適當社交距離,確實造成妻子痛苦,但郭女傳送私密照、深夜騷擾及拍門等行為,也加深元配精神創傷;審酌兩造侵權情節後,認定責任比例為郭女60%、王男40%,判決王男應給付郭女4成分擔額共17萬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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