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兒女遭襲胸、摸臀 女友報警抓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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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2罪,各判潘男有期徒刑3個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資料照)
苗栗一名潘姓男子,酒後對女友的一對未成年兒女毛手毛腳,分別摸女友兒子的胸部及女友女兒的臀部,被苗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
判決指出,潘男於今年4月5日中午12點許,酒後在女友的住處房間內,乘女友兒子因天氣炎熱而未穿上衣,不及抗拒之際,突然徒手觸摸女友兒子的胸部,經女友女兒在場目擊。
潘男接著於當天晚間6點許,在房間內再度於酒後乘女友女兒不及抗拒之際,突然徒手觸摸女友女兒的臀部,經女友兒子在旁目睹。
事後,2名被害兒少都向媽媽反映潘男毛手毛腳,媽媽報警處理。潘男坦承有分別觸碰女友兒子、女兒的胸部、臀部,由警方依法送辦。苗栗地檢署偵查,核潘男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潘男為滿足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乘2名被害兒少不及抗拒之際,分別伸手觸摸2人胸部、臀部為性騷擾行為,迄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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