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挑監視死角交帳戶 法官拒給智能障礙車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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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礙障當車手,會刻意避開監視器,法官不予減刑。(資料照)
彰化縣劉男提供個人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自己還臨櫃轉匯現金一次,造成6名被害人受害40萬餘元。由於劉男有智能障礙,律師認為劉男被詐團利用、控制而犯案,情堪憫恕,得以減刑。但法官認為,劉男雖有智能障礙,但仍知道交付帳戶有風險,且約定在超商交付時,刻意選在監視器死角,可見其犯案時仍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因此判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23年間,將名下三家銀行的提款卡、密碼及網銀資料,交給詐欺集團成員。詐團再以投資虛擬貨幣、外匯保證金、公益活動、投資理財等話術,對陳女等6名被害人詐騙,各匯入1萬餘元至6萬元至劉男帳戶。
劉男的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經醫院鑑定,為輕度智能發展障礙,無法清楚認知行為可能帶來的刑事責任,也無法真正理解社會規範及法律效果。被告的角色次要、又屬智能障礙、低收入戶、無前科、全案已調解等情狀,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應予減刑。
法官指出,縱然醫院的鑑定報告顯示被告有智能障礙,但其交出提款卡時,就覺得對方不太對勁、可能是詐騙,可見辨識能力並未受損,且被告刻意選擇避開監視器的死角交付,顯示他能理解法律規範、知道要逃避責罰,並具有選擇與控制能力。尚難認定「科以最低法定本刑仍嫌過重、情輕法重、顯堪憫恕」,因此判處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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