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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November 7, 2026

复刻声音商用,可识别性是侵权认定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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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游戏的运营主体,享有该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是某AI变声软件的运营主体。某信息公司未经某科技公司许可,擅自利用AI语音技术复刻了上述知名游戏中63款角色的声音,制作成声音资源包销售,还擅自使用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剧情动画制作宣传素材。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信息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其就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也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某信息公司则以“只有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被直接识别的特定自然人声音方可受到法律保护,而涉案游戏角色声音不在此列”等为由进行抗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涉案声音资源包销售情况,判决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活跃期,随着AI声音复刻商业化快速发展,侵权纠纷随之增多。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AI复刻声音侵权认定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法律并非全盘否定AI对声音的使用,但商业场景下的AI声音复刻、训练与合成使用,必须取得合法授权,应在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范围,不能用标识义务抵消授权义务。

  不要求所有人能分辨

  记者梳理案件细节发现,被告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其利用AI技术批量复刻游戏角色声音用于经营变声服务,并通过改编角色头像、提供原声试听等方式实施整体仿冒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经过长期运营,游戏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游戏的核心听觉标识,属于某科技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某信息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经营者利用AI技术复刻、使用他人声音的合理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分析指出,AI复刻声音侵权认定的核心是“可识别性”,如果通过复刻后的声音可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人格权层面的识别,侵害的是声音人格权益;如果复刻后的声音可以让人联想到特定IP角色,在未经许可商用的情形下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同步擅自使用角色形象、剧情动画等作品,还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将面临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提供相关AI服务的企业来说,还可能因数据来源不合规、未尽审核义务,面临民事追责以及相应的行政风险。

  “前述案件中,听者通过生成的语音联想到特定的游戏产品和角色,由此误以为变声服务已获游戏厂商许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商品来源的识别。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商业来源混淆,这也是该案区别于普通自然人声音侵权案件的关键。”姜孝贤说。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即构成声音权益侵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此前曾在科技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表示,法律并非全盘否定AI对声音的使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科学研究属于合理使用,商业克隆、复刻、销售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本案保护对象是游戏角色商业声音标识,不等同于自然人人格权,但其中“可识别”的裁判思路具备参考价值。

  “所谓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所有人都能分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标准,只要相关领域听众能够识别,就具备法律意义。例如在面向游戏玩家的AI变声软件中,只要游戏圈的受众能将其中合成后的声音对应到游戏角色的声音,即达到识别要件。”姜孝贤补充说。

  训练合成需明确授权

  朱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将声音人格权保护落地到AI训练环节,明确未经许可将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即构成侵害声音权益,堵住了无偿攫取自然人声音人格利益的行业漏洞。

  姜孝贤提醒,企业即使购买了录音制品获得著作权授权,也不等于自动取得将配音演员声音用于AI训练、AI合成的授权,一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已经明确,录音制品授权不能当然推定包含自然人声音AI化处理的许可。若要将真人声音投入AI训练、合成等,必须在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范围。

  面对AI声音侵权,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维权举措?

  朱杰梳理出了一系列维权路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无需等待诉讼终结。在赔偿方面,赔偿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法院酌定的顺序计算;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可计入损失,损失和获利难以查清的,法院将酌定赔偿。

  朱杰还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在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中使用个人信息需取得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若AI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据,侵权人“合法训练”的抗辩将不成立。

  姜孝贤提醒,权利人首要任务是完整留存产品页面、视听素材、AI生成记录、订单等材料,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其中不少事实可通过法庭调查、当庭勘验查清。对于无法获取企业内部的训练数据、授权文件、销售记录等信息的权利人来说,可提交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同时,权利人可向网络平台发送合格侵权通知,要求平台采取下架、屏蔽措施,阻止侵权内容扩散。

  不能用标识抵消授权

  受访专家告诉记者,AI语音合成技术商业化应用普及后,行业内存在一些法律认知误区,一些开发者、用户持有“标注AI生成就可以免除授权义务”等错误认知。

  对此,姜孝贤强调,标注“AI生成”仅能起到告知作用,不能替代事前取得声音权利人许可,也不能用标识义务抵消授权义务。“相关治理应向前端延伸,服务商需做好授权留存、投诉通道、追溯机制,对于以特定演员、知名角色声音为卖点的付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内容审查。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企业应当注意落实事前合规。”

  朱杰提示,AI技术从业者开展音色复刻、人声合成、变声业务,要将授权审查放在首位,区分个人合理使用与商业变现场景,不得未经许可抓取自然人、知名IP声音投入训练和商用;配音演员等主体也应当提升权利意识,在签订配音合同或相关场景中对AI训练、AI合成相关权利进行专门约定,避免权属争议。

  姜孝贤最后表示,法律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某种音色、说话风格变成个人或企业的独占资源,保护的落脚点是可识别的人格利益、具体作品权利等,目标则是既能保护人格权益与文创产业,也为AI技术创新保留合理空间,实现三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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