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力囚10年 官指「罪行重大」 兩案14年半刑期國安案次高
黃現年30歲,自2020年還押至今,原定明年1月獲釋。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庭重判,指案情與羅冠聰有關,呼籲羅回港自首(見另稿)。特首李家超回應稱,黃、羅及其同伙先是阻撓國民教育,其後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宣揚「港獨」、「自決」主張,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判刑向國際社會顯示香港維護國安決心。政府將依法充公黃之鋒罪行相關財產。
羅冠聰晚上在社交媒體發文,批評法庭將黃之鋒、戴耀廷和黎智英定為「幕後黑手」,判處最嚴重刑期,將監禁成為新常態。
判辭:國安法生效後 黃分享羅聯署連結
法官譚耀豪在判辭中多番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但會考慮黃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作背景;案情包括黃、羅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有國際游說,推動美國政府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曾游說各國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武器及裝備;國安法生效後,黃在社交平台分享羅聯署行動的網上連結,繼續倡議「國際戰線」。
譚官判刑時稱本案「罪行重大」,案發時香港因反修例運動正值社會動盪,國安承受極高風險;黃及羅此時勾結外國勢力,籲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無疑加劇中國大陸及香港困境。譚官又說,《國安法》實施後,兩人犯罪手法維持不變,續接觸外國官員,並透過社交媒體及西方知名新聞媒體向國際受眾呼籲制裁。
官指刻意分工 黃「地下」協助
就黃案中角色,譚官指黃、羅在國安法後刻意調整角色:羅與同伙持續於海外負責呼籲外國制裁,黃透過發布呼籲及聲援提供「地下」協助;兩人擔任「不同但同樣關鍵」的角色。譚官指出在串謀罪中,若被告明知整個犯罪計劃,即使只參與一小部分,也不能減輕罪責;法庭裁定黃「肯定完全」知悉羅的呼籲並加以聲援。
法庭同意控方未能證明黃背後有組織或資金支援,但認為黃及同伙有預謀分工,反映他們完全清楚自身行為屬違法;黃雖未必意識到他分享羅呼籲制裁的信息可成為證明串謀的證據,但法庭認為這不構成減刑因素。譚官又稱,雖然黃在國安法實施後的行為只維持約4個月,但這是因為他自2020年11月起被還押,法庭從他發布的信息可見其不服從態度,並斷定若非被還押,他無疑會繼續干犯本案。
就制裁及敵對措施的影響,法庭列出,美國2020年7月撤銷香港享有的差別待遇地位,制裁15名內地及香港高層官員;數碼情報產品公司Cellebrite停止向香港銷售產品。法庭認為,黃及羅即使未必是促成上述結果唯一原因,但其行為有部分關係,非毫無關連。
唯一求情理由「及早認罪」 13年減至10年
譚官續稱,黃曾有6項定罪紀錄,包括非法集結、藐視法庭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惟法庭不會因此提高量刑起點;法庭得悉被告在更生方面有良好進展,但考慮本案嚴重性,認為唯一求情理由是黃及早認罪,故以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至10年;「35+」案餘下兩個月零兩日刑期與本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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