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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2, 2026

最高检发布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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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日消息,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5周年。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聚焦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揭示了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后果,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持续深化融合履职,依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据悉,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在准确适用法律、全链条从严惩处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融合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例一明确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灰产业链坚持全链条惩治,针对案件暴露的信息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积极促进源头治理;案例二强调依法惩治以“私家侦探”为名,滥用GPS定位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案例三明确对利用部分老年人网络认知较弱、防范意识不强等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并会同有关单位消除因犯罪造成的影响,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帮助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案例四聚焦“开盒”网暴犯罪,全面揭露各环节行为的危害性及可能触及的罪名,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惩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筑牢信息保护防线;案例五明确对于非法获取境内特定群体发布的房屋租售信息并向境外出售,引发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行为,坚持依法严厉惩处;案例六聚焦“饭圈”乱象,针对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并出售明星艺人行踪轨迹信息的相关犯罪,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案例七明确对于假借招聘名义,利用网络招聘平台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案例八聚焦非法获取医疗健康信息,针对非法窃取个人信息数量大、波及面广、损害后果严重以及跨境转移行为冲击公共秩序等,检察机关结合信息敏感程度、数据应用价值和跨境风险等因素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突出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促推网络综合治理走深走实。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同时,深化协同联动、综合治理,着力铲除犯罪滋生土壤,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一

  王某等1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境外网络 全链条惩治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许某玲,女,199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兰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某丞,男,1997年出生,无业。

  其余7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许某玲发现能够从境外网络“社工库”购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遂租赁场地、招募“业务员”、组建“工作室”,在互联网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其中,王某负责对接上游卖家、管理“业务员”及分配赃款,许某玲负责资金结算,“业务员”通过电话推广、网络发布等方式,寻找下游买家。该“工作室”利用境外通信工具联系被告人兰某等人作为上游供料渠道,搭建起“境内寻找下游买家—境外获取个人信息—境内加价倒卖获利”的犯罪链条,倒卖公民户籍、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涉案金额共计198万余元。为逃避查处,该“工作室”为“业务员”统一配备专用工作手机和社交账号,利用网络支付平台收款,并以虚拟货币向境外上游卖家支付购买费用。下游买家被告人杨某丞长期从该团伙购入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二次倒卖牟利。

  2025年8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11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1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实质化审查电子数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境外加密通讯工具联络,信息来源于境外“社工库”,并以虚拟货币结算,信息数量多且查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查信息源头、信息流转、资金结算等各环节相关电子数据,查明涉案信息完整流转路径,依法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方式。通过全面梳理交易记录等,对资金进行穿透式审查,锁定“游戏币充值付款—支付平台账号收款—虚拟货币支付上游卖家”的资金流向,依法准确认定涉案数额。

  (二)加强引导取证,强化立案监督,实现全链条惩治。本案犯罪链条较长,且境外账号隐蔽性强,确认上下游身份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强化引导取证,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据此先后抓获上游出售信息人员兰某、下游购买信息中介杨某丞等人。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遗漏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实现对上游供料、中间倒卖、下游购买及二次倒卖等各环节人员的全链条惩治。同时,坚持办案和追赃挽损并重,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聚焦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深化以案释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信息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信息源单位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内部泄露信息人员,合力筑牢源头防护。依托宪法宣传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法治宣传节点,结合案件特点开展普法宣讲,实现社会治理与法治宣传同步推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借助境外网络黑灰产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有发生,且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极易诱发衍生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更成为网络乱象滋生的重要源头。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全面审查交易环节与资金流向,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案数额。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引导取证,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全链条惩治上下游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推动完善信息源单位内部监管,结合案件加强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二

  周某许等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私家侦探” 行踪轨迹信息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许,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周某红,男,1982年出生,务工。

  其余6名被告人基本信息略。

  2019年,被告人周某许关注到互联网上有“婚姻调查”的需求,遂产生通过开展“私家侦探”业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想法。为招揽业务,周某许注册咨询公司,并招募人员在短视频平台以“私家侦探”名义发布有偿开展“婚姻调查”引流视频。周某许根据客户需求收取费用后,线上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从被告人杨某等5人处非法获取客户指定对象的行踪轨迹、财产状况、住宿记录等信息。线下安排被告人周某红等人安装GPS定位器、贴身跟踪偷拍,以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截至案发,周某许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取、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万余条,获利16万余元。另查明,周某许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9月,被害人叶某收到该团伙递送的住宿信息、家人照片以及印有“私家侦探”业务广告的名片,并在自家车辆底盘发现GPS定位器,遂报警。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各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2024年5月10日,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许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杨某等8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年8月13日,龙南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许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针对线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周某许电脑中非法获取的1.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赴上海等20余个城市调查取证,准确查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及违法所得数额。针对线下跟踪偷拍的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行踪轨迹信息特征固定证据,与各被告人供述、相关客户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通过线上线下双向夯实证据,依法认定周某许等人通过安装GPS定位器并实施贴身偷拍,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二)履行监督职责,深挖关联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周某许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杨某等5人,该5人作为信息来源的上线,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同时,在案证据证明周某许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多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关联犯罪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经侦查,以周某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杨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制发检察建议,强化以案释法。针对部分网络平台仍存在以“私家侦探”、“婚姻调查”为名诱导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宣传广告的问题,龙南市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主管部门开展涉“私家侦探”网络违法信息清理行动。针对部分社会公众对以“私家侦探”为名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的问题,龙南市检察院与龙南市公安局共同开展以案释法,配合中央主流媒体制作电视节目,结合案件办理引导公民强化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婚姻家庭和财产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自觉抵制所谓“私家侦探”的违法业务,节目播出后受到广泛关注。

  【典型意义】

  任何商业模式或技术手段,都不应沦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开设咨询公司等形式,以“私家侦探”为名,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本案系通过线上倒卖、线下滥用GPS定位技术及跟踪偷拍等多种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件,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滥用,极易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紧盯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黑灰产业链,彻查上下游犯罪链条,追诉关联犯罪,通过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治理双向发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被侵害人应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潘某等2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老年群体 追诉漏犯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范某,男,1996年出生,无业。

  其余23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潘某在线下推广网络应用小程序过程中发现,部分老年人有激活医保电子凭证的现实需求,但手机网络应用能力较弱、风险防范意识偏低,个人信息容易被骗取。被告人范某了解到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可出售牟利。后范某伙同潘某等人,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组建“村推”团伙,下设8个小组,在河南等6省10余个地市500余个村庄,以帮助老年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为幌子,骗取2万余名老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生物信息等个人信息,批量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后由范某通过网络出售,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等25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陆续向法院提起公诉,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孟州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等25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合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检察机关精细化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电子数据,从扣押的涉案人员手机中规范提取支付宝账户信息,剔除未完成实名认证的账户,从已实名认证账户中提取对应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依法准确认定被侵害个人信息数量。对于其他参与“村推”的涉案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违法所得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分别由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追诉漏犯,从严惩处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犯罪。本案系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全面梳理犯罪组织架构、人员层级、资金流向、获利分配等证据,发现潘某系与范某等人共谋,且范某系该案的主犯,后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范某等11名漏犯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层级地位、作用大小等,对潘某、范某等9名组织、指挥者认定为主犯,对临时受雇、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16人认定为从犯,对全案被告人均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

  (三)多措并举,帮助老年人消除隐患并加强自我防护。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过程中,部分老年人反映涉案支付宝账号存在被用于违法犯罪风险,但自身不知如何处置。为消除风险隐患,防止犯罪危害后果扩大,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乡镇基层组织对本地受害老年人开展入户排查提醒,帮助注销涉案支付宝账号,针对外地老年人涉案账户,督促相关平台予以风险标记、限制交易。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规范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工作,加强对老年人面对面帮扶指导。结合办案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页、以案释法宣讲、制作微视频等多种形式,提升老年群体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用网能力,警惕不法分子诱骗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各类“套路”。

  【典型意义】

  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线上政务、电子认证、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服务广泛普及。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部分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防范意识相对较弱,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打着各种幌子非法获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依法严惩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犯罪。针对此类犯罪团伙化作案特点,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惩治。聚焦受害老年人急难诉求,及时消除犯罪衍生风险隐患,切实守护老年人信息安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患,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堵塞个人信息管理漏洞。同步开展安全用网普法宣传,引导老年人识风险、懂网络、善防护,持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案例四

  陈某丞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开盒” 数罪并罚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丞,男,2002年出生。

  被告人陆某鹏,男,1997年出生。

  被告人马某力,男,2002年出生。

  其余3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网络“开盒”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非法搜集、挖掘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是诱发网络暴力的重要源头。2020年起,被告人陈某丞、陆某鹏为博取网络空间影响力,与被告人马某力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对与自己意见不合的网友实施“开盒”。为搭建个人信息数据库用于“开盒”,陈某丞、陆某鹏、马某力利用熟悉网络信息技术的便利,使用脚本代码等技术手段,侵入某省事务平台系统,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600万余条。同时,陈某丞伙同马某力编写、运行脚本代码,窃取多个网络贴吧、云空间用户注册账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10亿余条。陈某丞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先后对全国各地的网络游戏玩家、贴吧吧主等47名被害人(含5名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开盒”、线上网暴、线下滋扰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其中5名被害人因精神抑郁而就医,多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因此产生厌学情绪。

  2022年,成都某网络游戏公司因多名游戏玩家被“开盒”网暴,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9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丞等6人分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判处陈某丞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4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彻查网络“开盒”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立案侦查。鉴于该案属于非接触式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依据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听取案情介绍、查阅卷宗材料后,发现陈某丞等人为实施“开盒”网暴,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线索,据此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电脑、手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规范提取、固定网络平台电子数据,全面查清信息来源渠道。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后,查实陈某丞等人使用技术手段侵入多个网络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开盒”网暴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开盒”系列犯罪行为。“开盒”网暴行为通常包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信息、网暴滋扰等多重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开展电子数据技术性审查,组织网络信息专家研判,认定陆某鹏使用脚本程序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他人“开盒”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网暴,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丞、马某力使用陆某鹏提供的脚本程序侵入事务平台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丞还实施了网暴行为,另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余3名被告人,对他人实施“开盒”网暴,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强化以案释法,督促信息平台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针对涉案网络平台用户量大、传播受众广,但用户隐私保护措施薄弱、内容审核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网站运营管理方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企业落实平台监管主体责任。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通过优化模型强化前置识别与拦截处置效能,完善内容评估体系,系统升级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管控水平。检察机关结合本案,配合中央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报道,揭露“人肉开盒”网络乱象,引导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乱象,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网络秩序,威胁公共信息安全,滋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并衍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等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犯罪,构成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从严惩处网络“开盒”系列犯罪行为,维护公民人身权益,规范网络空间秩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强化“惩防治”一体推进,督促网络平台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持续传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推动全社会对网络“开盒”行为坚决说不,凝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共识,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五

  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开的个人信息 房屋租售信息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女,1988年出生,无业。

  2023年,被告人刘某在境外务工期间获悉我国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可向境外出售牟利。刘某回国后,专门设立房产中介公司,招募人员在各类平台专门搜集“一手女房东”发布的房屋租售信息。刘某筛选整理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相关信息后,向境外人员出售。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刘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万余条,非法获利19万余元。

  被害人李某因个人信息泄露,被境外犯罪分子诈骗29万余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7月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托听取意见机制,精准研判公开信息境外出售行为定性。本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据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就刘某收集网络公开房源信息并向境外出售的行为定性问题,商请检察机关研提意见。检察机关结合刘某主观明知、信息来源与用途、交易对象、危害后果等在案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刘某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查清出售的个人信息内容。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查明刘某向境外出售的信息包含房产位置、房屋面积、租售价格、租售人性别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后公安机关对刘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向境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实质化审查在案电子数据等证据,对涉案信息进行去重统计,依法准确认定刘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万余条。全面梳理涉案资金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结合刘某出售信息的聊天记录,依法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为19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超过5000条、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以刘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支持。

  (三)结合办案依法履职,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和行业源头治理。本案中,刘某迎合“市场需求”瞄准特定对象,有针对性地抓取网络公开的特定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违背信息公开目的,加工整理后非法向境外出售牟利。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建议主管部门加强网络平台监管,促进规范房产中介行业治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走访辖区多家房产中介公司,通过案例宣讲、交流座谈等方式,助力房产中介企业完善房屋租售信息线上发布审核与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非可以任意倒卖的“公共资源”。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擅自改变信息公开的范围、目的和用途,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限度,将整理后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类行为极易诱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网络房源信息管理漏洞,通过风险提示、以案释法等方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管,促进房产中介行业源头治理。

  案例六

  舒某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饭圈”乱象 审判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屏,女,1990年出生,系某航空公司外包公司电话客服。

  舒某屏热衷追星,长期活跃于“饭圈”网络群组,知晓群组内存在粉丝长期跟拍、收费代拍、出售明星艺人行踪轨迹信息牟利等乱象。舒某屏发现出售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可以非法牟利,遂利用职务便利登录航空公司系统查询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并通过该网络群组对外出售。相关航班信息泄露后,被粉丝用于实施跟拍、陪飞或者“刷关”,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扰乱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转秩序,造成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舒某屏利用航空公司系统查询并出售明星艺人航班信息,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4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舒某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舒某屏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2月11日,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舒某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承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一审判决未依法追缴舒某屏的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提出抗诉。2025年4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追缴舒某屏的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待出行航班信息性质。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舒某屏向他人出售的信息均为个人的待出行航班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该类信息能够准确锁定特定乘客未来特定时段所处位置,属于行踪轨迹信息。舒某屏出售行踪轨迹信息100余条,非法获利1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法提出抗诉,强化对违法所得追缴的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检察机关在严把案件实体认定的同时,高度重视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工作。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判决虽对舒某屏定罪处刑,但未依法追缴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

  (三)加强融合履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舒某屏非法获取并出售明星艺人行踪轨迹信息,侵害众多人员个人信息,易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助长“饭圈”乱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舒某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舒某屏已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饭圈”乱象多发,“刷关”追星、机场聚集、代拍围堵等行为屡禁不止,既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还易引发安全风险。非法获取、出售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个人信息,是滋生各类“饭圈”乱象的重要源头,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航班信息如果能够准确锁定特定自然人未来特定时段所处位置,属于行踪轨迹类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多涉及涉案财物处置,法院判决未追缴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主动评估犯罪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适时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被告人在上缴违法所得、支付罚金的同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等相应民事责任,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保护有机统一。

  案例七

  林某锋等2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招聘 虚拟货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锋,男,1992年出生,某企业负责人。

  被告人宁某,男,1998年出生,无业。

  其余19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4年5月,被告人林某锋在企业招聘中知晓应聘者信息可出售至境外牟利,遂在网络招聘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获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后因其名下企业账号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有限,且频繁违反招聘平台规则被封禁,林某锋变换作案方式,招募本案其他被告人,组建前端引流团队和后端数据团队。前端引流团队冒充求职者联系其他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利诱对方用企业账号非法获取应聘人员个人信息。后端数据团队向被收买的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采集模板,并对收购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林某锋再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向境外出售牟利。为逃避惩治,林某锋向境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均以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再通过被告人宁某结算为人民币,涉案金额746万余元。经统计,该团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7万余条。

  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陆续以林某锋等20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宁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林某锋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林某锋等21人判处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责令承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核实虚拟货币数量,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本案属于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研讨,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定性、电子数据、跨境犯罪、虚拟货币结算等核心要点,建议侦查机关提取服务器数据、电子交易记录、涉案人员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关键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结合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流转快、核查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梳理交易流水,结合聊天记录锁定上游涉案账户,交由林某锋逐一指认,精准核实虚拟货币数量,依法认定涉案金额。

  (二)依法履行审查职能,从严惩处相关犯罪。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获取求职者个人信息并出售至境外,主观恶性大、行为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各被告人的岗位职责、参与程度、获利数额等情况,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批准逮捕;对该团伙21名成员全部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向该团伙提供个人信息的涉案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企业规章制度,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现均已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三)持续强化综合履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锋等人非法获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生活安宁,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对林某锋等2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后台江区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删除本案中所有涉及侵犯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材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00万元、1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就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求职者面临较大就业压力。岗位招聘本是服务就业民生、对接供需双方的纽带,承载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功能。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招聘渠道,以招聘为幌子,未经求职者同意,非法获取、出售应聘信息,擅自变更信息用途,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更破坏就业领域信任基础,行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部分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利用招聘岗位权限,滥用履职便利,非法收集、处置求职者个人信息,擅自对外提供、出售牟利,沦为信息黑灰产业链的帮凶,既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也破坏就业市场环境,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法分子非法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人的信息遭受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全面修复社会公益损害,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双重规制,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案例八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林某某非法窃取肿瘤医院患者医疗健康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技术鉴定 公益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王某某、林某某在互联网上运用“爬虫”程序,非法入侵某三甲肿瘤专科医院的服务器,窃取包括“患者个人信息”、“门诊医嘱数据”、“住院医嘱数据”等信息共计3858671条,将其迁移至境外的服务器运行和存储达半年之久,并将部分医疗数据出售牟利。王某某、林某某非法获取、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非法窃取的3858671条信息中,255443条“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保护的个人信息;2455838条“门诊处方数据”和1147390条“住院处方数据”除患者身份证字段外,涵盖药品名称、用药剂量、频次、用法、病人状态等。为解决门诊处方数据和住院处方数据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关联性,从而认定其是否属于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的难题,越秀区检察院委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分析。经技术鉴定认为,“门诊医嘱数据”、“住院医嘱数据”可通过身份证字段与“患者个人信息数据”建立对应的关联关系,可精准追溯至特定患者,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另查明,2024年11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某、林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因本案可查证的获利金额仅为10800元,据此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既不能真实反映公共利益受损情况,亦不足以体现司法惩戒功能。结合已查明事实,越秀区检察院以信息敏感程度为核心基准,以处理数量及波及范围为递进尺度,综合考量案涉医疗健康信息数据量大、敏感程度高、波及面广、修复成本较高;数据公共应用价值显著、承载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过错程度严重以及数据出境冲击公共秩序、监管应对复杂、社会治理成本增加等因素,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为150万元。

  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4月9日,越秀区检察院对王某某、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5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或者具有同等影响力的互联网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6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技术鉴定,破解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关联性”认定困境,实现对个人信息的精准认定。同时,针对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社会公益损害大,但实际获利少,公益损害赔偿金无法量化的实践难题,检察机关结合信息敏感程度、数据应用价值和跨境风险等因素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警示潜在违法者,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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