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酒駕被通緝、還曾撞死人 妄想交保籌賠償金被法院4度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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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蔣在岡山大莊路開車撞死女騎士。(資料照)
6年內3度酒駕被逮的男子蔣正南,去年9月再度酒駕撞死人,被法院收押並3度延長羈押。蔣男4度請求以15萬元交保,希望與被害家屬和解;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與重罪、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完全無關,駁回裁定蔣男繼續收押。
起訴指出,蔣正南2020年9月曾因酒駕肇事判刑確定,卻不知悔改,隔年9月再度被警方攔檢酒駕判刑。去年9月蔣在岡山區大莊路撞上女騎士重傷不治,警方測得蔣男酒測值高達1.17,被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裁定羈押。
蔣男開庭時坦承全部犯行,先前已3度請求保釋均被法院駁回。10月26日羈押期限又將屆滿,其律師主張,蔣男始終配合調查,希望能爭取以1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來替代羈押;先前律師均主張繼續羈押,蔣男就無法工作賺錢「無益於雙方達成調解」,請求放人讓他籌措和解金。
但橋頭地院審理認為,蔣男涉犯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被告先前之酒醉駕車案件即有未到案執行而經通緝之情況,足見被告之法敵對意識較高,且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客觀上可認其有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4度駁回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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