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就花5600萬買房 被國稅局盯上補稅195萬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購置財產的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果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為贈與金額。
舉例說明,未成年人甲君於2025年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國稅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的資金是由父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應以贈與論,因此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乙君應繳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果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的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補徵贈與稅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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