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法拍地可容積移轉!2男轉售破局提國賠175萬 卻因告錯人敗訴
劉姓、張姓男子前年以301萬餘元標下桃園市一筆道路用地,原以為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辦理容積移轉,得標後再以476萬餘元轉售他人,不料事後發現該土地早在民國61年間就已由政府協議價購,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因此破局。(示意圖)
劉姓、張姓男子前年以301萬餘元標下桃園市一筆道路用地,原以為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辦理容積移轉,得標後再以476萬餘元轉售他人,但事後發現該土地早在民國61年間就已由政府協議價購,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因此破局。兩人認為桃園市政府未據實揭露土地資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遭判敗訴;高等法院二審則認定,兩人指控疏失的是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屬公務員,依法應以「都發局」而非「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該筆29平方公尺土地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原登記在彭姓女子名下,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桃園地院2023年8月進行第三次拍賣,公告記載土地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劉、張兩人主張,因土地所有權仍登記在私人名下,因此認為土地尚未經政府取得,屬於可辦理容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共同以301萬888元得標,後續兩人以476萬7600元轉售第三人,才發現該地早在民國61年間就已由政府協議價購,無法辦理容積移轉,買賣契約因此解除。
兩人認為,桃市府相關公務員明知土地早已協議價購,卻未在法院查詢時完整揭露,導致他們誤判土地性質而投標,一審原請求桃市府賠償得標價301萬888元,由兩人各請求150萬5444元。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拍賣公告已明確記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並提醒投標人土地可能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容積移轉,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兩人投標前卻未進一步查詢,且原先聲稱地政機關「拒絕過戶」,後來又改稱是得知土地不能容積移轉後自行解除買賣、撤回過戶申請,前後說法不一,因此認定桃市府沒有故意隱匿或過失漏未回覆,駁回國賠請求。
兩人上訴後改主張,土地原以301萬888元得標,原可用476萬7600元出售,因買賣契約解除,損失預期可獲利益175萬6712元,改請求桃市府賠償該筆金額。
但二審高院從「賠償義務機關」即認定兩人請求無理由;高院合議庭指出,兩人指控的是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屬公務員,接獲法院函詢後,明知土地已辦理協議價購,卻未查閱資料並據實回覆。
高院合議庭認為,都發局具有獨立組織法規、編制、預算及印信,也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及執行職務,屬具有獨立權限的行政機關,依《國家賠償法》,若主張都發局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應以「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非桃園市政府,因此直接認定兩人求償對象不適法、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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