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酒測0.22撞車竟免罰!法院認證「這原因」撤銷酒駕罰單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男騎士與婦人騎車相撞,酒測值超標,當場遭警方舉發。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做出一起顛覆大眾認知的指標性判決!高雄黃姓男子與一名婦人發生擦撞,黃男酒測值達0.22毫克,當場被員警舉發加重處罰。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起車禍是因婦人突從路旁橫向竄出,「酒駕」與「車禍受傷」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罕見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騎乘機車去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與騎乘機車的婦人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依規定對黃男實施酒測達 0.22 毫克,當場掣單舉發。黃男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定其未達刑法處罰要件,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黃男祭出1萬50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 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坦承前一天晚上確實有飲酒,但強調案發當下自己神智完全清醒,也通過警方相關測試。黃男認為這起車禍之所以會發生,完全是因為對方突然從路旁「橫向駛出」,他就算沒喝酒也根本無從閃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詳細調查案發經過,認定黃男雖然確實有「駕車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的違規事實,但在法律適用上認定,這起車禍的發生是因訴外人突自路旁橫向駛出,與黃男是否飲酒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黃男的行為不符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加重處罰要件。原處分有明顯違誤,判決撤銷罰單與吊照,全案仍可上訴。
KioskNews shows a cleaned-up reading view extracted from the publisher’s page — the original always lives on their site, not 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