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損威信! 警察調任函發布後不聽調遣 2年內不得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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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增訂經警政署核定調任函發權責機關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應依規定懲處,並自函發核調名冊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自請調地規定。(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增訂經警政署核定調任函發權責機關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應依規定懲處,並自函發核調名冊之日起2年內不得自請調地規定。
警政署表示,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警政署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依據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其中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請調作業,由警政署每年定期統案辦理。
警政署指出,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地人員核准遷調後再申請註銷派令,除有損機關派令威信、浪費人力物力、及影響其他員警請調機會外,對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力衡平亦有負面影響。
警政署強調,為配合現行實務上經警政署核定調任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無論是否經權責機關核布派令,基於公平一致性,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並管制二年內不得自請調地,以避免適用爭議。
此外,警察機關警監職務為全國性重要警職,為求即時檢討、迅速到任以穩定治安,須實施連動性檢討,擬任警察機關警監職務人員經警政署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特殊查核,其有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警政署應組成重要警職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之。
人事甄審委員會由本部警政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督察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組成,由本由警政署署長擔任主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增設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並於該中心增置隊長2人,考量該等隊長職責程度與歷練順序與該局偵查隊長相當,爰增訂任詐欺犯罪防制中心隊長滿1年者,列為遴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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