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約後反悔!屋主沒收900萬定金竟還要繳稅 少「這一步」恐挨罰
買賣簽約後若因買方反悔而沒收定金,記得要申報所得稅。(資料照)
買賣房屋簽約後,若買方臨時反悔、不願繼續交易,賣方除了可以依約沒收定金,還得留意所得稅問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因買方違約而沒收的定金,並非免稅收入,而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否則除了補稅,還可能面臨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與他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若因對方放棄承買或違約,導致賣方依法沒收定金,這筆金額即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規範的「其他所得」,依法必須納入當年度所得額來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2024年 8 月 15 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總價額為 9,000萬元,甲君並依照合約向乙君收取 900 萬元的定金。後來,乙君因為個人財務或行程因素無法繼續履約,雙方協議解除契約,甲君也因此合法沒收了乙君先前支付的 900 萬元定金。
然而,國稅局在後續進行稅務查核時發現,甲君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掉了這筆 900 萬元的所得。最終,國稅局除依法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也依照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 2 倍以下的罰鍰,得不償失。
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自己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就能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僅需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請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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