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喪屍菸彈」給未成年少女 毒販判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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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資料照)
劉姓男子去年以1500元價格將1顆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賣給一名未成年少女,甚至允諾對方「賒帳」日後再付款,劉男被逮後否認販毒也辯稱不知少女未成年,新北地院合議庭不採信,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0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5年6月13日晚間10時27分許,劉男駕駛自用小貨車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一家超商前,與少女及其友人見面。少女因先前曾見過劉男,知道劉男有施用依托咪酯習慣,遂開口詢問有無毒品可販售。
雙方隨即在車旁協議談妥以1500元價格交易,劉男當場交付1顆喪屍菸彈,並同意讓無現金的少女賒帳、日後給付價金。翌日上午,警方查獲少女持有該顆菸彈,少女供出毒品來源。檢警隨後發動搜索,在其住所與車輛扣得相關物品,將劉男起訴。
劉男矢口否認販毒;其辯護人則辯稱,劉男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且雙方並無深厚交情,豈可能同意賒帳販毒,加上監視器並未拍到明確的交付毒品畫面,主張應判無罪。
合議庭認為,少女與其同行友人偵審時均指證,過去與劉男聊天過程中就曾提及兩人均未成年,兩人所述前後高度吻合,且監視器畫面與手機基地台軌跡也證實劉男當晚確有開車前往會面,加上雙方並無仇怨,證人無理由冒偽證風險陷害劉男,足認其指證具有高採信度,認定劉男確是在明知對方未成年的情況下販賣毒品。
合議庭審酌劉男明知毒品危害甚鉅,竟無視政府查緝決心,將第二級毒品販賣給未成年人,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真誠悔悟,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情狀後,判處上述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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