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涉毒檢察官獲戒癮治療享特權 柯文哲御用律師遭法界砲轟
北檢劉姓檢察官涉毒獲緩起訴、經醫療評估適合戒癮治療獲緩起訴,柯文哲御用鄭姓律師(圖左)質疑檢察官身分享特權,遭多名司法官反駁。(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初次涉毒獲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柯文哲御用鄭姓律師質疑檢察官身分享特權,遭多名法界人士砲轟為博聲量胡說八道。其實,鄭自己2023年就曾撰文,說明一般施用毒品者可依個案條件接受戒癮治療;此次發文卻未具體指出劉案哪項評估或處理標準構成身分優待。
鄭姓律師在Threads發文,再次強調自己多年前曾擔任緝毒專組檢察官,質疑為何涉毒檢察官可以接受戒癮治療,不必進看守所,並稱:「我就不相信如果是律師吸毒,檢察官會同意可以用戒癮治療代替?這不是兩套標準這是什麼?」他也反問,過去被劉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的人作何感想。
不過,鄭所屬事務所網站2023年11月13日刊登的署名文章,早已介紹一般民眾適用戒癮治療的途徑。他當時以網紅Joeman、蕾拉夫婦涉大麻案件為例,說明施用毒品者可能接受醫療院所戒癮治療,並明列須依身體狀況、治療意願、就醫及家庭狀況等個別判斷,也介紹附條件緩起訴的處理方式。
該文談的是大麻,劉案涉及的則是甲基安非他命,兩者目前仍同屬第二級毒品,均有接受戒癮治療的法律途徑。鄭舊文已指出是否適用須看個案條件;此次質疑則將差異指向檢察官身分,未在上述發文中具體說明劉案的評估何處有別於一般被告。
對於鄭此次將處遇差異指向檢察官身分,有高院法官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指出初次施用毒品有觀察勒戒或緩起訴等處遇,反諷「就算你不懂法律也可以享受到這個特權」,提醒初犯施用毒品案件若未依法踐行應有程序便起訴,法院須判公訴不受理。
另一名司法官指出,依現行法規及地檢署做法,施用毒品案件原則上會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不適宜接受治療時,才聲請觀察勒戒,批評鄭不是脫離檢方第一線太久,就是「故意內行人說外行話」。
偵辦毒品案件逾15年的檢察官也批評,鄭律不了解目前實務的普遍做法,「還活在他當檢察官時的那一套」。另有法界人士批評:「不懂現在戒癮選案標準就不要出來丟臉。以前緝毒過不代表你懂現在施用毒品案件。」
也有司法官指出,推動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是現行反毒政策方向,與被告是否為檢察官無關,批評鄭以此挑起對立。另有留言者批其發表「法盲言論」,質疑他對相關制度的理解。
面對反駁,鄭回覆:「你好棒,你乾脆說檢察官初犯都可以戒癮治療,要不要。」回應他的司法官則已在發文中指出,不適宜接受戒癮治療者,仍會聲請觀察勒戒,並非主張初犯一律適用。
就新北檢公布的處分理由,是審酌劉檢坦承犯行、無施用毒品前科及有治療意願,經醫療機構評估適合後,予以緩起訴1年6個月,命其完成戒癮治療;所列理由並非其檢察官職務,而是施用毒品被告的個案條件與醫療評估結果。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檢察官依法作成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時,可不適用觀察勒戒等程序;附命戒癮治療前須先徵詢醫療機構意見,並未限定特定職業,也非初犯一律適用。接受治療者須至指定機構完成療程、接受毒品檢驗,未完成治療可能遭撤銷緩起訴,並非讓被告自行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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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2023年曾以網紅涉大麻案撰文,說明大麻與安非他命同屬第二級毒品,並介紹施用毒品者依個案條件接受戒癮治療的制度。(擷取自元曦法律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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