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節帶球棒上KTV!同行女子嚇到報警 男子挨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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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邱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3000元,並宣告該支球棒沒收。(資料照)
邱姓男子於今年父親節帶金屬球棒上KTV,經同行的女子告知店內櫃臺人員報警處理,被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邱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3000元,並宣告該支球棒沒收。
邱男於今年8月8日凌晨0點25分許,攜帶一支球棒前往頭份市好樂迪KTV內,經同行的女子告知店內櫃臺人員報警處理,被頭份警分局員警帶回偵辦,依法送辦。
法官審理,認為扣案的球棒為金屬材質、長度非短、質地堅硬,若持之揮舞,足以對他人造成傷害,屬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且邱男當日無故攜帶球棒進入好樂迪店內,有證人及監視器影像佐證,認邱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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