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同樣少付最低工資,為什麼換個縣市罰得不一樣?
《最低工資法》已經施行兩年多,但一個很基本的問題最近才重新浮上檯面。各地方政府及不同主管機關對於雇主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裁罰基準並不一致。同樣是沒有依法給付最低工資,企業位於不同縣市或不同類型的產業園區,違規次數如何累計、罰鍰如何逐次提高,都可能面對不同標準。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當天回應,將就違規次數累計及計算方式進行檢視。同一部法律,人民能不能合理預測違法以後會發生什麼。
《最低工資法》施行2年以來,各地方政府及不同主管機關對於雇主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裁罰基準並不一致。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回應,將就違規次數累計及計算方式進行檢視。(資料照)
地方政府依照個別案件情節決定罰鍰,本來就有一定裁量空間。兩家公司雖然都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一家可能只是第一次發生計算錯誤,發現後立即補足;另一家卻可能長期、反覆少付大量勞工工資。如果法律要求兩者一律處完全相同的罰鍰,反而未必公平。因此,問題並不是全台每一張罰單都必須一模一樣,而是決定罰多少錢的基本因素應該具有一致性。違規人數、短少金額、持續時間、是否故意、是否重複違法以及事後是否改善,都可以成為裁量因素;公司剛好登記在哪一個縣市,卻不應成為影響法律責任的關鍵。
最低工資尤其需要這種一致性。它是國家為勞動市場設定的最低保障。今天一名勞工在台北工作,明天換到台南,他受到最低工資保障的程度不應因此改變;同樣地,一家公司也不應因為把工廠設在不同地方,就能預期違反同一條法律的成本明顯不同。否則,法律文字雖然全國一致,真正執行時卻形成不同版本,最低工資的「最低」兩個字也會失去一部分意義。
更值得注意的是裁罰制度的目的。行政罰是讓守法比違法更值得。如果一家企業少付勞工的工資可能取得十萬元利益,違規被發現後卻只面臨遠低於此的處罰,企業就可能把罰鍰當成經營成本。反過來,如果只是第一次發生輕微行政疏失,主管機關卻直接祭出接近最高額的處罰,也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因此,真正合理的裁罰基準應該讓處罰程度與違法情節形成可以理解的關係,而不是單純追求「罰得愈重愈好」。
勞動部下一步因此可以建立全國性的共通裁量架構。中央不必把地方政府所有裁量權全部收回,但至少可以明確列出第一次違規、重複違規、大量受害勞工、故意規避及拒不改善等情況應如何加重,再保留一定幅度讓第一線機關依個案調整。更重要的是,各主管機關的裁罰結果應該建立可以比較的公開資料。人民應該看得到不同縣市一年查到多少件最低工資違規、平均裁罰多少、重複違規多少,以及處分後有多少雇主完成改善。裁罰一致與否,不應等到勞工團體逐一翻查各地規定後才被發現。
勞動部下一步可以建立全國性的共通裁量架構,明確列出第一次違規、重複違規、大量受害勞工、故意規避及拒不改善等情況應如何加重,再保留一定幅度讓第一線機關依個案調整。圖為勞動部長洪申翰。(資料照)
這套原則其實不只適用最低工資。台灣許多中央立法、地方執行的行政法規,都可能遇到相同問題。地方自治的價值在於因地制宜,但「因地制宜」不能變成相同違法行為毫無理由地受到截然不同待遇。中央制定法律時,如果只規定最低與最高罰鍰,卻沒有建立足夠清楚的裁量基準,最後就可能把法律的一致性留給二十二個地方政府各自拼湊。行政裁量不是問題,沒有可以說明的裁量才是問題。
九月二十四日即將召開下一年度最低工資審議會,社會注意力很自然會放在最低工資究竟要增加多少。但最低工資制度能不能真正保障勞工,除了那個公布出來的數字,還取決於有人不遵守時,國家是否真的能讓法律發生作用。調高最低工資很重要,建立公平、透明而可以預測的執法制度同樣重要。因為一部法律如果在台灣北邊是一種後果,到了南邊又變成另一種後果,人民最後學到的恐怕是先問一句:你的公司地址在哪裡?
最低工資審議會將在9月24日召開,但勞資雙方對於調幅的差距持續擴大。圖為2023年基本工資審議會當天,勞團在勞動部集結表達立場。(資料照)
(作者為資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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