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認「畢竟是第一次」!台中大叔吃好友15歲嫩女10次
台中41歲的阿明(化名)是未成年小芬(化名)爸爸的好友,兩人認識後卻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在小芬15歲時,合意發生10次性關係,直到兩人在學校宿舍外擁吻才曝光,小芬爸爸得知氣炸提告,台中地院審理時阿明坦承犯行,小芬則表示都是自願的,因已經和小芬爸爸達成和解並賠償,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處刑1年4月,緩刑2年,可上訴。
中檢起訴指稱,阿明(化名)和小芬(化名)的爸爸是朋友,透過小芬爸爸介紹,兩人在2023年認識,後來卻發展為男女朋友,阿明已知小芬是國中生,竟從2025年5月27日至同年10月間,騎機車載她前往家裡和汽車旅館,前後發生10次性行為,直到兩人在學校宿舍外擁吻,被校方發現轉告小芬父親才報警究辦。
中檢偵查時,阿明坦承和小芬發生性行為,兩人的對話也稱「畢竟是第一次」,但辯稱不知道她未滿16歲,檢察官認為,他載送小芬到學校,知道他國中畢業要升高一,加上自己有3個學齡小孩,理應清楚小芬當時年齡,辯解不足採信;小芬則表示,和阿明發生性行為都是志願,並沒有被逼,且都是兩人約好一起出去。
台中地院審酌,阿明知道小芬未成年,對於性行為認知及自主能力尚未成熟,竟先後和她發生10次性行為,考量已坦承犯行,並與小芬父親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加上無前科,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處刑1年4月。
法官並考量,阿明已經與小芬父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小芬和父親也同意給他緩刑的機會,認經此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給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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