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議判決!新北院殺3人才算「多數人」 新北檢上訴:判決過度限縮解釋
男子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死妻子、小姨子,震驚社會,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8月依殺人罪判處謝男兩個無期徒刑,近日判決出爐,合議庭認為謝男僅殺2人,未達憲判8中殺害「多數人」的概念,認為須殺3人以上,始該當死刑,引發社會議論;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對於謝男是出於預謀、非屬殘忍手段屬過度限縮解釋,且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即殺2人)劃定門檻,這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意旨未盡相符等理由提起上訴。
檢方認為,在預謀部分,謝男去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一日購買廚刀、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決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蓄意連續殺人」意涵。
犯罪手段部分,檢方指出,謝男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一人,使另一人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實行行為,而將上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解釋亦屬過度限縮。
犯罪結果部分,檢方認為,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三人以上,才算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但「多人」文義並非當然排除二人,刑法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本質,殺害二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二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之意旨未盡相符。
另就「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檢方指出,謝男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二人,原判決僅以謝男羈押期間量刑鑑定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之必要。此外,謝男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的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檢方表示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但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爭點詳予審酌。
KioskNews shows a cleaned-up reading view extracted from the publisher’s page — the original always lives on their site, not 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