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帶笑容」離開就不是性侵?越籍移工辯詞被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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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籍移工涉性侵,辯稱對方笑著離開,被判4年6月徒刑。(示意圖)
彰化一名越籍移工甲男,透過網路軟體認識A女,邀她來宿舍聊天,不料「伸出狼爪」,性侵A女得逞。A女事後驗傷,並在底褲取得甲男的DNA。
但甲男矢口否認性侵,還說A女離開時被監視器拍到「面帶笑容」,也無立即報案,因此不可能遭性侵,但法官認為,遭受性侵之人,表現於外的行為各有不同,不可能期待每個都是「理想被害人(即被害人必須大聲呼救、驚慌報警、害怕厭惡加害人等形象)」 ,因此判處甲男4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甲男在案發當日透過LINE邀約被害人A女到其宿舍「單純聊天」,兩人獨處,甲男利用身體強壓,無視對方已表達拒絕,並威脅「如不從將以充電線綑綁」,強行性侵得逞。A女事後自行離開,當晚即傳訊「你騙我」質問,翌日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驗傷並報案,刑事局鑑定亦在其外陰部、內褲褲底及頸部檢出與甲男相符的DNA。
甲男表示,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A女離開時,面對他仍面帶笑容,事後身體也未驗出明顯外傷,難以採信其遭強制性交。
法官表示,性侵害的被害人事後對外表現,本就會因年紀、個人特質、對象或生活環境而異,不能遽以被害人事後表現非如一般社會所想像之「理想被害人」來認定有無遭性侵。
法官強調,A女在警詢時已自述有錯愕、失神、焦慮及失眠等反應,她在遭侵害當下,為避免激怒加害人而未當場面露不悅,此並無違反常理。審酌甲男僅圖私慾、無視性自主意願、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犯後始終否認且未和解,兼衡無前科、犯罪動機手段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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