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寵物遭房客留置、棄養 新北推「住宅租賃飼養參考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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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將寵物飼養、租約終止後動物帶離及突發狀況下的照護責任,納入住宅租賃契約。圖為動保處人員稽查淡水租屋犬隻登記狀況。(圖由動保處提供)
租屋飼養寵物若遇房客失聯、租約終止或突發事故,動物可能面臨無人照料甚至遭留置、棄養。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將寵物飼養、租約終止後動物帶離及突發狀況下的照護責任,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提供房東與房客簽約參考,事前雙方釐清責任,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也降低寵物棄養風險。
日前三重區介壽路一處出租套房發生房客失聯、寵物遭留置的情況,房東因多次聯繫不上租客,前往查看後驚見屋內留有12隻品種犬,動保處獲報後派員稽查,並協助調查飼主行蹤,發現租客因案入獄服刑,導致長時間無法聯繫。目前多數犬隻已由飼主家人帶回,其中2隻健康狀況不佳,由房東協助送醫。
根據動保處統計,2025年至今已受理約20件租客將寵物留置在租屋處的通報案件,「新北市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除了規範租賃雙方對寵物飼養的約定,也將租約終止後動物帶離及後續照護納入規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果要飼養動物,應先取得房東同意,建立雙方對飼養責任的共識。
另外,針對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後的寵物處置,明定房客應將飼養動物一併帶離,不得任意留置或遺棄;若未帶離,經房東限期催告仍未處理,房東應以可證明方式通知房客在合理期間內接回,逾期仍未處理者,房東得在符合動物保護法等法令前提下,委由適當的動物照護、醫療或安置機構暫時照護,並依雙方事前約定,處理餵養、緊急醫療等事項;如涉及認養,應確認動物所有權及取得授權後辦理。
動保處表示,房東或房屋管理人如在私領域發現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動物脫困、收容或提供必要醫療;如知悉動物受困卻消極不予協助,依法最高可處7萬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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