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附滿10年喪失中國籍證明 國民黨等4黨選任人員須改選
陸委會4月時發出令釋,要求原中國籍人士若擔任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須繳付喪失中國籍證明滿10年。內政部18日公告指出,經查包含國民黨在內,共有4個政黨、5人不符相關規定,將要求限期改選;若逾期未完成者,會依法撤銷相關人員備案。
內政部18日公告指出,根據陸委會4月16日令,兩岸條例中有關「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的計算方式,應自當事人向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開始計算,若原中國籍人民未能繳附相關證明,依法不得擔任台灣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
根據內政部調查,目前共有4個政黨、5人與前述規定不符,將要求相關政黨限期辦理改選;如屆期未完成改選者,內政部會依法撤銷該等人員備案。
根據行政院公報,4個出現選任人員資格不符情況的政黨分別為中國國民黨、中華民族致公黨、新華勞動黨及經濟黨,其中國民黨為部分選任人員為原大陸地區人民,且繳附之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中華民族致公黨及經濟黨均未繳附相關證明;新華勞動黨則負責人即為原大陸地區人民。
中選會7月赴立院進行選舉整備相關報告時曾指出,若遇到有原大陸地區人民欲申請登記成為候選人者,依陸委會4月第1150400418號令釋及會議決議,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該候選人是否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以其「完成繳付證明」之日起算是否在台設籍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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