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夾掉路邊被送警局!警清點赫見海洛因 苗栗男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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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依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曾男6個月徒刑。(資料照)
苗栗縣曾姓男子,搭車下車時皮包掉落路邊,被其他路人拾獲送交警方處理,結果,警方清點皮夾內物品時,赫然發現1包毛重0.46公克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曾男被通知到案,坦承持有,由苗栗地院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曾男於去年6月23日下午,搭車下車時,皮夾掉落路面,被路人拾獲後,送交警方處理。警方於清點皮夾內物品時,發現裏頭有一小包裝有白色粉末的夾鏈袋,經檢驗為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46公克。
警方通知曾男到案,曾男供稱數天前在苗栗市和平路苗栗縣立網球場附近,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明」的男子處,無償取得,並稱是做止痛使用。警詢後,將他依法送辦。
法院審酌曾男有多次毒品前科,明知海洛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仍無視禁令而非法持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此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及犯罪動機與目的等情狀,依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海洛因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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