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公務員為何選擇少做?從「多做多錯」看制度誘因
「有功無賞,打破要罰。」這句話,道出了不少基層承辦人的處境:事情辦成,被視為本分;事情出錯,檢討與究責隨之而來。若多做一件事,只是多一分風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成了可以理解的選擇。
理性選擇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有功無賞,打破要罰。」這句話,道出了不少公務機關基層承辦人員的處境。(資料照)花蓮縣政府2025年一則法紀教育訓練新聞稿記載,副縣長曾提醒,承辦裁罰業務的同仁可能因擔心觸法或涉及圖利而綁手綁腳,產生「多做多錯」的觀念。這項發言至少說明,基層不敢多做的顧慮,已是機關需要正視的管理問題。
從經濟學看,關鍵是誘因不對稱。承辦人多接一項業務,付出的時間、可能被究責的風險都很具體;事情辦妥,回饋卻未必與投入相稱。於是少接任務、循例處理,往往比主動提出新作法安全;選擇少做,便成了對現有誘因的理性回應。個人作出理性選擇,機關卻可能失去改進的動力。
OECD於2024年公布的保加利亞公務員調查顯示,僅32%的受訪者認為,組織會肯定提出創新工作方法的人。國情不同,這項調查仍提醒我們:若希望員工主動改進,肯定與支持也必須讓人感受得到。
權責相符 公務員才敢解決問題
我國並非沒有獎勵制度。公務人員考績法設有嘉獎、記功;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也容許機關對積極任事、改善業務者給予行政獎勵、獎金或公假。問題在於,這些獎勵能否真正對應付出,並反映在考績與發展機會上。
公務工作當然要依法行政,違法失職也應究責;但責任不能只往下追。主管掌握工作分派、資源調度與決策權,就應承擔相應責任:交辦新任務時調整工作量,面對有風險的方案時明確作成決定;若程序合規、充分評估後仍未達預期,也應檢討決策與制度,不能只讓承辦人承受結果。
公共服務動機可以讓人願意多走一步,卻不能成為機關無償使用的燃料。當付出有合理回饋,權限與責任相稱,承辦人才敢把心力用在解決問題;否則,受損的不只是公務員的熱情,還有民眾期待的行政效能。
解決多做多錯困境,讓權限與責任相稱,承辦人才敢把心力用在解決問題。(本報製圖) (作者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兼任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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