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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14, 2026

自由開講》父親簽名不等於利衝揭露:北市教育局應把法律要求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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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蔣萬安的兒子獲選台北市國際交換學生,爭議延燒至今,教育局一再強調所有學生使用相同表格、依照相同程序辦理。但問題其實不是「有沒有填表」,而是這項計畫既然涉及政府補助,申請文件是否確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要求的身分揭露?

這一點不能含糊帶過。台北市教育局公布的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明載「本計畫屬補助性質」,並規定經濟弱勢學生最高補助70萬元,一般學生則依所得級距補助20萬元至7萬5,000元。既然教育局自己定義這是一項補助,就應該正面面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要求,而不能只用「學生甄選程序公平」一語帶過

台北市教育局公布的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中,明載「本計畫屬補助性質」。(擷取自臺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監督機關進行補助等行為,雖有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補助等例外,但符合例外並不代表可以不用揭露。法律明定,相關人員在補助行為前,應於申請文件中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第14條第2項,還有罰鍰規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因此,真正該問教育局的是,法律要求揭露的事項,究竟在哪裡?按照法務部相關規範,身分揭露並不是一句「父親有簽名」就可以概括。應讓承辦機關清楚掌握公職人員姓名、服務機關、職稱,以及關係人姓名、兩者間的法律關係。這些資訊的功能,是讓機關在收到申請時,就知道案件涉及誰、應注意什麼利益衝突,而不是等到媒體追問後才回頭解釋。

教育局若認為蔣萬安在家長同意書上的簽名,已經等同完成法律上的身分揭露,就應該把話說清楚,哪一份文件、哪一個欄位,分別對應法律要求的哪一項資訊?如果都有,請公開對照;如果沒有,就應承認現行程序至少存在不足。

更值得注意的是,從歷年公開的申請簡章文件來看,過去幾個學年度大致都以學生資料、家長同意、成績、語言能力及經濟證明等為主,未見完整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機制。這代表問題未必是「教育局今年特別為了蔣萬安的兒子改規則」,反而可能是教育局長期沒有把利益衝突揭露制度完整納入這項補助計畫的申請流程

從歷年公開的申請簡章來看,未見完整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機制。這代表問題可能是教育局長期沒有把利益衝突揭露制度完整納入這項補助計畫的申請流程中。圖右為北市教育局長湯志民。(資料照)

但「以前一直都是這樣辦」,不能成為行政機關永遠不必檢討的理由。當然,目前沒有足夠證據可以直接認定蔣萬安曾經關說、施壓或利用市長職權替兒子取得名額。這部分應由政風及相關權責單位調查。但「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圖利」,與「行政程序完全沒有問題」,是兩件不同的事。

真正應該被檢驗的,是教育局的制度有沒有把防火牆建立好。因此,教育局現在最該做的,不是再說一次「大家填的表都一樣」,而是公開一份清楚的對照,法律要求揭露哪些事項?法務部要求機關如何提醒及辦理?教育局現行申請文件又實際揭露了哪些事項?缺什麼,就補什麼;不足之處,就修正。

公共資源涉及市長直系親屬,更應該有比一般案件更高的透明標準。制度的價值,不是在爭議發生後要求人民相信「我們一直都是這樣辦」,而是在任何人提出申請之前,就已經把該揭露的身分揭露清楚,把該迴避的程序建立完整。

這次事件即使最後查明沒有任何關說或圖利,也不代表程序上的疑問就可以被忽略。教育局真正需要面對的,不只是蔣萬安兒子的個案,而是台北市政府面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申請公共補助時,究竟有沒有建立一套經得起檢驗的制度。

台北市教育局真正需要面對的,是台北市政府面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申請公共補助時,究竟有沒有建立一套經得起檢驗的制度。(資料照)

父親簽名可以是家長同意,但不能只靠一句「有簽名」,就讓社會相信法律要求的利衝揭露已經完成。教育局,請把法律要求的每一項揭露事項,一項一項說清楚。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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