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分居未給扶養費 18歲爸爸需月付8千至子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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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18歲的小楷應自2026年8月22日起至子女成年止,按月給付8000元。(資料照)
苗栗縣一名女子小安(化名)與男子小楷(化名)未婚生子後於去年底分居,協議由女方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但男方未負擔扶養費用,小安近期向苗栗地院聲請小楷需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2000元。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小楷應自2026年8月22日起至子女成年止,按月給付8000元。
裁定書指出,小安在早餐店上班,月薪3萬多元,除照顧孩子外,需負擔同住母親與妹妹開銷;小楷年僅18歲,近年無財產及所得,但具謀生能力。
法官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物價水準及全台最低生活費標準(每月1萬5515元),認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未婚受影響,兩造應平均分擔,裁定男方按月給付8000元。為確保給付,裁定定明若小楷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三期視為到期。程序費用由小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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