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公設地 這種情況也要申報遺產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許多民眾在辦理長輩遺產稅申報時,常會發現遺產中留有道路或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誤以為這類土地因為使用受限就一定不用繳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 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所有權人生前已經政府公告徵收確定,尚未領取的補償費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像一般土地一樣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因此法律特別給予租稅優惠。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再以同樣金額列為扣除額;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所有權人生前已經政府公告徵收確定,尚未領取的補償費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後留下A、B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分別為700萬元及800萬元,其中A地因「未公告徵收」,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應併入遺產總額,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全額扣除,實質上免徵遺產稅;B地在甲君死亡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雖然其生前仍有300萬元的徵收補償金尚未領取,但這筆補償金屬於財產權利,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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