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與人夫外遇辯元配應負責 被求償50萬元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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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一名女子與許姓人夫發展婚外情3年,許男向妻子提出離婚,許妻追查先生提離婚原因,發現先生與女子親吻、床上激戰等照片才知先生外遇,提告女子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女子辯稱許妻與許男感情不睦,許妻應負過失責任,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女子的抗辯對元配不公,違反誠實原則與「潔手原則」,判女子賠償5萬元,全案可上訴。
許妻主張,與先生原本家庭幸福美滿,先生認識此女子後時常相約出遊,2人互傳鹹濕訊息,還當眾親吻、同宿發生性行為等,破壞其婚姻;2024年6月先生提出離婚要求,同年8月得知先生因與此女外遇而提離婚,向女子求償50萬元。
被告女子辯稱,長年忙於工作,對感情沒什麼經驗,因仰慕專業人士而結識許男,許男曾告她、不排除刻意隱瞞已婚身分情形,許妻2024年7月就知道先生與她外遇,至今才提告,已超過民法規定2年請求時效,許妻與許男婚姻已有破綻,許妻應負過失責任。
嘉院審理,許妻得知先生外遇提出離婚,與知道先生與女子發生外遇為兩件事;許妻今年7月23日提出告訴,自承受侵害至2024年7月24日,而許男2024年8月2日回歸家庭,未超過2年請求時效。
嘉院援引英美法「潔手原則」說,女子違法已不潔,不得以不法行為請求許妻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與潔手原則、誠信原則相違,認女子侵害許妻配偶權,審酌許妻不是受財產上損害,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許妻所受精神痛苦等,判決女子賠償許妻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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