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攪局差36小時要入監 聲明異議「跑錯衙門」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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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服社會勞動因颱風差36小時,面臨發監6天,向台南地院異議,法官認管轄屬定讞的台南高分院,因此為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所以裁定駁回。(記者王捷攝)
犯洗錢罪的余姓男子,眼見將完成期限一年、上千小時的社會勞動,因下雨、颱風攪局差36小時,他收到台南地檢署入監6天通知提出聲明異議,台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因為他「跑錯衙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在二審判決確定,應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出聲明。
余男的洗錢案,去年二審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獲檢方同意以1098小時的社會勞動折抵刑期,期限1年,在台南永康的公園打掃環境。余男主張,自己白天從事科技廠承攬商工作,晚上在居酒屋兼差,是家中經濟支柱。履行期間除了政府宣布颱風假、天雨經現場人員判斷不宜施作外,他都正常出勤,已完成1062小時,執行率達百分之96.7,絕無惡意擺爛。
余男指出,檢方以期限屆滿仍差36小時為由,通知他今年9月報到入監服刑6天,卻未考量天候客觀限制與工作狀況,顯有疏失。他認為,如果入監服刑6天,極可能遭到公司解僱而失去收入,讓全家人頓失所依,因此請求南院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准許他繼續補滿時數。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受刑人若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依法應向宣判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這個沒問題。但是,以刑事訴訟法484條規定,余男案件最初雖由地院判決,但經上訴後,是由南高分院撤銷改判確定,因此應該向二審法院提出聲明,程序於法不合,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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