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寶子公司建照逾期打官司吞敗 法官暖心提點:不等於都更失效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麗寶集團子公司麗源建設推動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都更案,因建造執照逾期失效後重新提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卻遭新北市政府以同意比例未達法定門檻駁回。麗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原都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迄今仍具效力,建商可依原計畫重新申請建照,無須重新核定都更計畫,且本案訴訟類型選擇不當,最終判決麗源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麗源建設擔任「擬定新北市板橋區民權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實施者,並獲新北市政府核准於2012年9月28日發布實施,但建照因為施工逾期失去效力,麗源建設於2025年7月2日重提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送件申請。但新北市政府審查後,認定所有權人比例未達標準,故駁回申請。
麗源建設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計畫於2011年9月獲准實施,依法應適用對當事人較有利的舊版都市更新條例同意門檻規定。此外,若新北市政府認為相關資料有欠缺,應依法書面通知補正,但原處分竟未通知就直接駁回,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
此外,麗源建設指出,部分所有權已由原所有人的後代繼承,但新北市政府審查時,卻以同意書簽署人與土地、建物登記資料不一致為由,將該部分列為不同意戶計算,導致同意比例遭低估。
新北市政府主張,麗源是自行選擇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重新擬具計畫並送件,依法應適用新法規定,且送件資料中部分同意書與登記資料不符,也有信託委託人人數計算錯誤等問題,因此重新核算後,確實未達法定同意門檻。
法院指出,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核准案件遭駁回後,如欲取得所申請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而非僅請求撤銷否准處分。法院也指出,本案審理期間已向麗源說明適當的訴訟類型,但麗源仍堅持提起撤銷訴訟。
不過,合議庭也暖心提醒,麗源原先取得的都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至今仍有效,並未因建照失效而失效;失效的僅是建造執照本身。既然原都更計畫仍具效力,麗源作為實施者,本可依既有計畫重新申請建照,無須再循重新核定都更計畫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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