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被指未禮讓行人挨罰1200元 「3公尺執法紅線」各說各話逆轉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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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未停讓行人」取締距離各說各話,法院判撤單更裁。示意圖。(資料照)
機車「未停讓行人」差幾公分罰單差很大!台南蘇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行經路口,警認定未禮讓行人當場攔查,被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200元、記3點並應接受安全講習。蘇男不服打官司,堅稱當時與行人距離超過4公尺,符合免罰標準;警方則稱模擬僅3公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關鍵的「3公尺執法紅線」未釐清仍有爭議,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蘇男於2023年11月10日上午11時許,騎重機車行經台南市某路口時,遭員警攔查舉發。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但蘇男喊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機車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實際距離已超過4公尺,遠大於警政署規定的3公尺(約3個枕木紋)取締標準,警方根本是誤罰。
不過,舉發員警在答辯報告中反駁,依現場模擬結果,兩者距離約為3公尺至3.4公尺,剛好踩在違規紅線上,雙方各執一詞。
法院審理後指出,雙方對於「實際距離、相對位置、行進狀態」存在截然不同的主張,原審並未釐清,且警政署「取締認定原則」在本案中的作用也有待查明。在事實未釐清前,無從逕為判決,因此裁定廢棄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讓這起千元罰單官司出現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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