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與早餐店老闆不睦辱罵「討客兄」 挨告公然侮辱易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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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吳姓男子與某間早餐店康姓老闆為鄰居,因停車問題雙方相處不睦,去年元月3日吳男偕同姪女到早餐店門口用台語對康姓老闆辱罵「討客兄」,還揚言「討客兄,要告沒關係,我們來法院認證……」氣得康姓老闆提告公然侮辱。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為吳男在未有衝突狀況下無端對早餐店老闆謾罵,又「討客兄」有指謫私德不檢之意涵,足以貶抑名譽、人格,判處吳男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為5萬元,吳男的姪女拘役20日,易科罰金2萬元。
康姓老闆控訴,事發當天早上7點多,吳男就從他家門口走到大馬路上趕停放他們前的機車,吳男的姪女隨後開車抵達,2人就指著她罵「討客兄」,黃姓顧客見狀持手機錄影,當時她距離他們5、6公尺遠,聽到吳男罵了10幾分鐘,吳女跟著罵1、2聲,她因繼續做生意沒有去了解。
吳男、吳女否認公然侮辱犯行,吳男辯稱所陳述的內容都是事實,是老闆前配偶告訴他的,吳女則辯稱是與叔叔閒聊時提到討客兄,並未辱罵早餐店老闆討客兄。
法院勘驗證人手機錄影畫面,攝影者對著吳男拍攝稱「繼續講,來」,吳男稱「討客兄」,還對著手機稱「繼續講喔,要告不要緊,我們去法院認證不要緊」。
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2人因停車問題與早餐店老闆有嫌隙,但從影片及證人證詞,當天老闆未對吳男2人有引發爭端行為,吳男2人無端謾罵,又「討客兄」一詞足讓聽聞者認定早餐店老闆感情不忠誠或有品格道德上瑕疵等私德不檢之意涵,無論吳男認為屬於真實與否,均僅涉及個人家庭生活狀況,與公眾事務完全無關,謾罵時間是顧客往來頻繁的營業時間,認為吳男2人犯公然侮辱罪,犯後未悔過致歉,判刑吳男拘役50日、吳女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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